诉求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 申请人:徐XX身份证:22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徐X(女儿)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XX省XX市XX区XXXX街XX苑X单元XXX。 186XXXXXXXX被申请人:XX省XX市XXXX中心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市XXXX中心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发放丧抚金。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母亲(系被申请人:XX市XXXX中心退休职工)于2013年8月13日病故。申请人徐XX作为其长子及合法近亲属于2025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要求其依法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然而被申请人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领取,若家庭内部出现争议,以公证书及法院判决书为准”的内部规定为由,明确拒绝履行支付职责。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的拒付理由完全不能成立。首要且根本的错误在于,其混淆了死亡丧抚金与遗产的法律性质。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立法目的及相关司法实践,丧葬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其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构成的“共有权人”,并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被申请人错误地将其等同于遗产,并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其整个行政行为的前提就是错误的。2无论家庭内部情况如何,单位的支付义务都是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退一步而言,即使参照类似处理规则,被申请人的义务也仅在于向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作为逝者长子,是明确的近亲属及权利人之一,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该职责。近亲属之间的内部分配问题,属于另一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应由权利人之间另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申请人以“家庭内部可能存在争议”或“所有法定继承人无法到场签”为由拒付,实质上是将其自身应负的法定支付义务,与申请人家庭内部可能存在的民事纠纷非法捆绑,人为设置了法律、法规、规章均未规定的支付障碍。3依据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被申请人内部规定是不可行的且不合理。因为“次子失联”(无任何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已很久)这一客观事实,单位负责人已了解掌握,单位的规定在现实中无法操作,凸显其荒谬。尤为重要的是,被申请人的“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的要求在本案中根本不具备履行可能。申请人兄弟(次子)长期失联,无法联系,此客观情况已超出申请人合理解决范围。被申请人的规定,无异于要求申请人完成一项在法律和事实上均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并以此为由永久性地免除自身的法定职责,这严重违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家庭客观原因而永远无法实现,显失公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市XX中心以“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为由拒绝支付抚恤金,该行为在事实认定上,错误地将性质上属于对近亲属抚慰的抚恤金等同于死者遗产;在法律适用上,错误地援引遗产继承规定来规避其支付义务;在行政职责上,以家庭内部可能存在争议这一非法定理由拒不履行其明确的法定支付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该行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因申请人兄弟长期失联的客观事实而显失公平与合理。
为此,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支付丧抚金法定职责。
此致XX市XXXXXXX局
申请人徐XX 2025年 12月 27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
申请人:徐XX
身份证:22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徐X(女儿)
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XX省XX市XX区XXXX街XX苑X单元XXX。 186XXXXXXXX
被申请人:XX省XX市XXXX中心
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市XXXX中心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发放丧抚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母亲(系被申请人:XX市XXXX中心退休职工)于2013年8月13日病故。申请人徐XX作为其长子及合法近亲属于2025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要求其依法支付丧葬费抚恤金,然而被申请人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领取,若家庭内部出现争议,以公证书及法院判决书为准”的内部规定为由,明确拒绝履行支付职责。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的拒付理由完全不能成立。首要且根本的错误在于,其混淆了死亡丧抚金与遗产的法律性质。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立法目的及相关司法实践,丧葬抚恤金是国家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其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构成的“共有权人”,并非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被申请人错误地将其等同于遗产,并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其整个行政行为的前提就是错误的。
2无论家庭内部情况如何,单位的支付义务都是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
退一步而言,即使参照类似处理规则,被申请人的义务也仅在于向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作为逝者长子,是明确的近亲属及权利人之一,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该职责。近亲属之间的内部分配问题,属于另一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应由权利人之间另行协商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申请人以“家庭内部可能存在争议”或“所有法定继承人无法到场签”为由拒付,实质上是将其自身应负的法定支付义务,与申请人家庭内部可能存在的民事纠纷非法捆绑,人为设置了法律、法规、规章均未规定的支付障碍。
3依据申请人的特殊情况,被申请人内部规定是不可行的且不合理。因为“次子失联”(无任何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已很久)这一客观事实,单位负责人已了解掌握,单位的规定在现实中无法操作,凸显其荒谬。尤为重要的是,被申请人的“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的要求在本案中根本不具备履行可能。申请人兄弟(次子)长期失联,无法联系,此客观情况已超出申请人合理解决范围。被申请人的规定,无异于要求申请人完成一项在法律和事实上均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并以此为由永久性地免除自身的法定职责,这严重违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家庭客观原因而永远无法实现,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XX市XX中心以“需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为由拒绝支付抚恤金,该行为在事实认定上,错误地将性质上属于对近亲属抚慰的抚恤金等同于死者遗产;在法律适用上,错误地援引遗产继承规定来规避其支付义务;在行政职责上,以家庭内部可能存在争议这一非法定理由拒不履行其明确的法定支付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该行为不仅缺乏法律依据,更因申请人兄弟长期失联的客观事实而显失公平与合理。
为此,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认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支付丧抚金法定职责。
此致
XX市XXXXXXX局
申请人徐XX
2025年 12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