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舒兰市水利局出具的《关于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舒水信答字〔2025〕1号),对该处理意见不服,于2025年2月10日,向舒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并在申请复查时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这些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本人不同意安置军安公司的合理合法性,以及应该补缴社保的相关法律依据。
2025年2月24日,本人收到信访局作出的《告知书》(舒信复办告〔2025〕4号),决定不予受理本人的复查申请,本人多次电话联系信访局复查委员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要求重新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信访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不清,态度恶劣,不予受理。
本人认为信访局的决定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未具体说明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和《申慱亚洲官方网: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行政法中的“说明理由”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2、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未对本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程序上存在瑕疵;
3、在告知书中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导致本人无法有效行使救济权利。
4、未明确指出信访事项维持原处理意见,也未明确指出信访事项终结。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被舒兰市信访局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责令舒兰市信访局重新审查本人的信访事项。